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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解读药食同源食品不能宣传功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736人看过

神农尝百草的传说,是“药食同源”的最早缘起,人类通过试用、口尝,然后相互分享经验,累积数代人的实践和智慧,渐渐认识了自然界的食物和药物。药物与食物的共同点是都可以用来防治疾病。但不可忽视的是,药物虽然作用强,但一般不会经常吃;食物虽然作用弱,却天天都离不了。

国家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有87种,此类药食同源食品分别具有免疫调节、改善记忆、耐缺氧等功效,能够防治疾病。

作为药食同源的产品,在中医药市场上有着广泛的应用。近年来,国家也不断出台政策鼓励中医药发展。2012年7月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明确提到,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生产,加强中药生产关键技术应用与提高,培育龙头企业,发展一批聚集效应突出的现代中药产业基地。

而受益于中国健康产业经济的发展及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以健康饮料、天然保健品等为代表的天然保健衍生品行业逐渐发展起来。然而,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却明确规定:食品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这项条文使得药食同源食品不能以其自身具备的功效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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