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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食品企业顾问单位莫要参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形式有那些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54人看过

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卫生部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和“增高”功能的保健食品,然而一些企业竟堂而皇之地大肆宣传这些功能。如商丘福源集团保健品厂生产的“三便宝胶囊”,批准功能为调节体液免疫,但在该产品的宣传中虚假宣传为“改善性功能”。

擅自增加产品功能

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7)第38号》“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制作”以及“只可宣传产品已被批准的保健功能”。

一些企业却我行我素,在宣传中为自己的产品增加保健功能。如有的保健食品是“免疫调节”功能的产品,宣传中却夸大成了具有“美容”功能的产品。

宣传疗效或暗示疗效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4条第4款规定:“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23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宣传“奇迹般地为数万患者解除或减轻了顽固性肠胃炎、顽固性头痛、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中风偏瘫的折磨”,“效果好,无副作用,有效率达93.7%以上”。有的产品宣传“对癌症、心脏病、老年性疾病、白内障、肝脏和胰脏疾病、糖尿病、高血压、不育症、贫血、前列腺疾病等40多种疾病,有较好的预防和辅助治疗作用”。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以宣传产品主要原料所具有的疗效的办法来暗示疗效,误导消费。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宣传保健功能

卫生部文件《卫监发(1997)第38号》“关于保健食品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单纯以一种或数种经化学合成或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的营养素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作为‘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经批准的营养素补充剂,必须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其它特定保健功能”。

一些“营养素补充剂”的生产企业却在大肆宣称其产品具有某种“特定保健功能”。如批准“补钙”的营养素补充剂,却宣传“改善骨质疏松”的功能。批准补充维生素E、C的营养素补充剂,宣传“美容”的功能。

以中医理论解释产品进行误导

有些产品获得批准的功能是“免疫调节”,但用中医理论解释,就延伸了不具备的功能。如“延年益寿、养心安神……对增强老年人的体质、抗衰老的确有辅助作用,尤其适合中老年人”。这就具备了“延缓衰老”的功能。如“补而不燥,清补上品”、具“补虚活血、健脾和胃、清热除湿等多种功效”,“滋润养颜、补气扶元……尤适于脑力劳动紧张、感觉疲劳的青少年学生服用”。这就又具备了“抗疲劳”的功能。

无卫生部批号,违法宣称产口具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第16条规定:“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然而,市场上违反这两条规定的产品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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