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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流通环节食品包装问题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42人看过

食品包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外在表现形式,对食品起着保护、装饰、推介和管理作用,可以方便消费者辨别食品来源,了解食品质量,也便于食品的储运、携带和保管。从监管实践看,流通环节的食品包装目前主要存在过度包装、标注内容的宣传方式不规范、包装侵权、包装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

1.食品过度包装容易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食品过度包装是指食品生产者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技术标准,脱离食品包装的实际需要,夸张地采用豪华包装材料,不合理地增加包装尺寸、空隙、层数,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一般来说,食品过度包装的问题在保健食品、茶叶、饮料、酒以及节日食品等方面较为突出,表现为包装材料空隙过大,附送物品价值占食品价值比例过高等。

比如,市场上有一种标价近千元的礼盒茶叶,使用了真空锡纸、封釉瓷罐、红色木盒包装材料等,而且分里外3层,还外加一个精美手提袋。据监管人员调查,该产品包装的内置茶叶只有600克,同质简装茶叶的市场价格仅为每600克350元。显然,食品生产者通过包装食品赚取的利润远远超过了生产食品的利润,这种利润的不合理性直接导致了食品与其价值的不对等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宜超过商品销价12%,饮料酒、糕点、茶叶、化妆品4类商品的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粮食包装层不得超过2层;包装空隙率方面,饮料酒、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得超出商品体积的55%,化妆品不得超出50%,茶叶不得超出25%,粮食不得超出10%,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不应大于45%。

2.包装标注内容中所使用的宣传图片及用语不规范。

为了方便消费者辨别食品的品牌或者质量等,食品生产者通常在食品包装物上采用图片、文字及其组合或者其他形式,描述内在食品的品质特性或者质量安全属性。据调查,食品包装物上使用的宣传图片及用语普遍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过度渲染图片效果,与包装物内的食品存在较大差距,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一些食品生产者为了赢得消费者的好感,挑选个别品种制作精美图片,并且通过放大图片,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的精美外形、营养成分甚至保健效果,而包装物内的食品与此相去甚远。

二是在文字说明中玩概念游戏,误导消费者。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供老年、妇女、儿童以及患者等特殊消费群体使用食品的包装上,一些食品生产者称自己的食品中含“××因子”、“××营养素”、“××菌”,“采用现代××技术或××传统工艺”等,随意使用一些表面看来具有高科技含量或者独特风格而又让人难以准确识别的用语,比如“导入微量元素”、“反隔离除菌”、“百年传统工艺”、“御品”、“极品”等。事实上,上述用语与该食品的理化指标、制造工艺等没有实质性的联系。

三是食品质量安全标志使用不规范。不少食品的包装物上没有注明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质量标志的有效期限,有的甚至张冠李戴,冒用其他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志或其他认证标志。

3.食品包装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调查发现,食品包装侵权主要针对各类知名食品。尤其是一些具有浓郁企业文化色彩、带有民族传统特色的知名食品,由于在包装材料的材质、款式、颜色、装潢等方面已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留下了深刻印象,具有显著性、时代性和民族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来牟取非法利益。

一些食品生产者不依法取得商标权利人或者其他法定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在同类食品的外观设计、包装风格上作相同或近似的处理,从而构成包装侵权行为。

4.对食品包装方面的技术标准执行不严。

与其他商品的包装相比,食品包装应当在质量、安全、卫生等理化指标上执行更加严格的规定,杜绝将一切有毒有害材料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材料作为食品包装。同时,对食品包装物的使用属性、条件等,应当明确标注,以便消费者规范食用预包装食品,维护食品消费安全。

比如,哪些食品包装物可以适应微波炉具加热,哪些食品包装物只能适应常规灶具加热,哪些食品包装物不得带包装加热,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法律或者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包装物上予以准确、清晰的标注。但一些食品生产者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使用特殊包装材料的情况下,不在包装物上准确标注,导致消费者在加热和处理食品时无法正确操作,甚至造成人身损害。

因此,工商机关应当加大对食品包装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包装重要性的认识,掌握辨别食品包装的方法;加强业务培训,引导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食品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国家标准,熟悉常见食品包装物的选材范围、适用对象、理化指标及技术参数等,以便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食品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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