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和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以下四种:
(1)掺杂、掺假。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这与上述行政违法案件中对“以假充真”的界定有本质上的差别。比如,以普通白酒冒充茅台酒,在行政案件中可以界定为以假充真,在刑事案件中就不能界定为以假充真的犯罪行为。
(3)以次充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致企业当事人朋友:
当您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资深法律顾问律师刘志鑫,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一、鉴于网上留言咨询的局限性,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咨询委托者最好提前电话预约带相关资料到律师楼面谈。
二、请尽可能首先使用电话咨询,本律师绝对保守当事人的秘密。QQ、微信、邮箱等主要用于传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