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通常都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形式出现的,与传统的人证、物证等传统证据有着诸多不同。施永宝律师向记者分析了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的四大新特性。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表现形式的特殊性。电子数据证据依赖计算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其内容的实质是存储在电脑和磁性材料中(如半导体芯片、光盘、磁盘等)的一组电子信息。同时,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它能够无限地、快速地复制,且每一个复本与正本之间无任何差异。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混杂性。不同来源、不同所有者的电子数据,可同时储存于同一个计算机系统(如计算机网络)中,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但相应地, 司法机关在寻找、收集电子数据时的权限问题则会变得更为敏感、突出。除此之外,这些电子数据被他人非法获知、利用或篡改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第三,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这里的脆弱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且不容易留痕迹。电子数据通常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的,正因如此,也决定了电子数据可被轻易地改变、删除。
第四,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准确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是以计算机、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为依托,离开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电子数据证据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数据证据能准确地存储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电子数据证据的准确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的客观性,因而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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