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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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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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律师提示顾问单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有那些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32人看过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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