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是商标权利借用关系,许可人出借给被许可人部分商标使用权。在定牌加工中,委托方和加工方是委托和被委托加工产品的关系。
(2)对商标权的利用不同。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的是权利人的部分商标使用权。在定牌加工中,一般来说,委托方并不许可加工方使用其商标,加工方在其加工的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加工方可以代为销售其加工的产品,那么加工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双方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法律责任不同。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许可人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监督商品的质量,即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同时,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另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报商标局备案。在定牌加工中,委托方通过产品加工合同来保证产品质量,加工方须提供标注委托方商标的产品;如果不符合要求,委托方可以要求加工方返工或退货。在产品标注上,一般只需标注产品产地,不注明加工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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