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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顾问解读傍名牌不正当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10人看过

对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傍名牌”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条款,依法调查处理。

一是对突出、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或者《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二是对简化使用企业名称,构成对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或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处理。

三是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

(一)将他人的知名字号(知名品牌)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多种方式在市场上使用,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二)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生产销售冒牌产品的。

(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五)将他人的知名字号、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在境外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以委托生产、授权使用、监制等形式在内地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六)使自己的产品与知名品牌误认、混淆的其他“傍名牌”行为。

(七)擅自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知名字号作为经营场所门头或制作匾牌进行悬挂,虚假宣传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八)通过添、减字重新组合,突出使用别人的商标、字号、知名品牌商品名称,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九)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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