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注意三方面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1282人看过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注意三方面

其一、首先应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同类,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其二、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是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用于产品的目的是为了使产品升值,达到产品利润的更大化。而实现产品利润更大化的途径是使消费者群体接受该产品。普通消费者同专业设计人员对待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是不同的,审美能力和水平也有高低之分。

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审查、无效审查中,应当以专业设计人员的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去审视一个新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是否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和已有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在侵权诉讼中,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则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只有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在这里才是客观公正的。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消费者,在进行判断时要根据个案的产品去划定其消费者群体。

当然,采用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并非是要由普通消费者去判断每一个案件产品的相同与相近似,而是指审判案件的法官在作出判断时,应当从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出发,去作出个案的评判。

其三、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是:

首先,确定好比对的依据。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对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其次,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当进行要部分析、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对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的新颖独创部分。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敬告读者:

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近段时间,自本律师发布解决法律求助者的方法以来,收到大量 读者来电,咨询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为了能更直接、更全面回答法律求助者所提的问题,特设个人专线热询、特设个人微信热询特设个人及助理,希望以后读者咨询法律知识拨打电话以及微信QQ进行咨询。谢谢!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致当事人朋友: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