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更换其产品上的注册商标。
实践中,这种“更换”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购买等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取得商标权人正常投放市场的带有其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后,私自采用去除、覆盖、更换包装等手段,使该商品上原有的注册商标标识无法继续被人感知,并进一步将行为人自己的商标或其他人的商标附着在该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将该商品的来源误认为新商标的持有人。
第二,行为人在更换注册商标后,须将带有新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一般来说,根据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认可以合法的方式销售之后,商标权人即无权干涉他人对该商品的合法转售。
但只是针对商标权滥用的一种限制,而更换注册商标后再行转卖的行为与之有很大区别,是一种不当剥夺商标权人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行为。
这种转卖对商标权人必然产生如前所述的损害,因此是构成反向假冒侵权的必要条件。相反,如果更换商标后并未再次投入销售,则不会对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亦即不会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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