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规范: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十类法定事项。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深圳权威食品顾问律师团首席律师刘志鑫认汇总处罚的情况:
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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