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银台为界,目前“超市现制现售行为”可以分为收银台外的“现制现售”和收银台内的“现制现售”两类,这两类“现制现售”行为由于实际实施主体不同、实施主体与超市的关系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等,在实践中争论的激烈程度也有不同。
(一)设在超市收银台外的“现制现售”。有些超市开办者既是超市的经营者又是超市所在场地的所有者,既经营超市又出租多余的场地,既自己经营企业又提供物业服务,简单的说,超市的开办者与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是同一个主体。在这种情形下,紧挨着超市的出口和入口,就会出现一些食品经营者,自然包括有“现制现售”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这类食品经营者大多与超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超市方面提供场地和物业服务,食品经营者单独办理有关证照。消费者在这些场所消费,取得的都是该主体的销售小票(或发票)而不是超市的销售小票(或发票),该主体是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
(二)设在超市收银台内的“现制现售”。又可以分为超市自营、联营、出租等多种类型。在超市自营的情况下,超市统一购买设备、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与有关品牌联营的情况下,与超市联营的单位负责提供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超市对联营单位加工制作食品进行人员、技术、卫生等方面的培训与管理。但无论是超市自营还是联营,超市都将现制现售食品安全纳入到超市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当中,消费者取得的是超市统一的销售小票(或发票),超市是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除了自营和联营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出租。在此情形下,承租方单独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超市内独立经营、收款,并对食品安全负责,但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已比较少见。
龙新刘志鑫律师金牌律师团敬告读者:
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近段时间,自本律师发布解决法律求助者的方法以来,收到大量 读者来电,咨询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为了能更直接、更全面回答法律求助者所提的问题,特设个人专线热询、特设个人微信热询特设个人及助理,希望以后读者咨询法律知识拨打电话以及微信QQ进行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