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之规定。你要记住的是:“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中的容器、外包装上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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