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几类不能直接用食品安全法查处的案件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和食盐等4个特殊品种的特殊监管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此外,对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
(2)几类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的食品案件
保健食品质量,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不过,参照《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送审稿)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而对于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条规定,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抽样检验可能会遇到的案件
一是经营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生产食品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因此,不管是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是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都属于“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工商部门都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查处。
二是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包括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情形。
因此,在抽样检验中发现不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如果是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直接按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的其他含量、指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能直接进行处罚,必须首先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在责令其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才能按照第八十五条对“仍拒不停止经营的”情形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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