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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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办不了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959人看过

2010年,国务院颁发“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后,深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区分查明交易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一方违约所致,还是因政策原因不能获得银行按揭贷款所致,从而在判决时,会有所区别对待。

如今,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已成为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然而,按揭贷款能否顺利获批则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如: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整,购房者的偿付能力及其信誉。自2007年底,受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政府调控房价的宏观政策影响,大部分银行骤然“银根紧缩”,审批条件越来越严格:首期款是否足额支付,款项是否到位(要求首期款必须到银行监管,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零首期套房贷”的做法);购房者是否第二次置业;购房者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交易房产的市场评估价值,等等。

在深圳,交易房产之评估报告还须到估价中心送审,送审手续办理完毕方可确认买方实际所能贷到的按揭贷款。

由此,大量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的买方因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又没有能力补足差额款项,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房地产买卖纠纷。此时,买方的抗辩理由通常为:因国家政策变化或银行原因导致不能发放按揭贷款,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然而,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是否构成买方的抗辩理由?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主观要件上讲,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的因素;从客观要件上讲,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素。然而,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也不是不可克服的,买方可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凑足购房款。个别人借不到款,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

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因而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减轻或免除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情势变更强调的是“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以及“将给另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而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使得合同的基础动摇,因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交易目的是交易房产,使房产的产权发生转移,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而已;况且,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

因此,贷款办不下来,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买方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构成了根本违约,须承担定金被没收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而针对贷款问题,综观深圳所有中介公司提供的于2007年12月份以前使用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大部分都没有做出特别约定,一小部分仅作出了“如银行承诺的按揭贷款不足,则买方须予以补足”。根据这一约定,如办不了按揭贷款,则买方须无条件地补足,否则,即构成违约,没得商量!

然而,面对紧缩的“银根”,越来越苛刻的贷款审批条件,且手中仅有固定首期款又无其他融资渠道的购房者,该如何不让自己成为“违约方”呢?

此时,买方必须与卖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一个特别的合同解除条件,即:如银行承诺发放的按揭贷款少于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揭贷款,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卖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卖方退还买方所付定金。这样,合同就给买方设置了一道保护屏障,一旦办不了按揭贷款,或贷款额度不足,则解除合同的条件即成就,买方可解除合同,还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修订版)》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就该贷款问题给买卖双方提供了两个选择:买方补足差额款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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