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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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更名不成反被告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820人看过

当前,房地产市场受“限外限购限贷”约束,购房资格成了入市的“入场券”,如何解决资格问题,又如何防范借名买房的风险,成了时下人们所关心的热点。

点评:

为什么不能擅自变更买方?

变更买方,即为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也就是在两个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买方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经卖方同意。

因此,未经卖方同意,不得进行主体变更,即便第三人是买方的配偶、其他直系亲属也不可。

操作建议:

1、如需变更买方,务必签署《主体变更确认书》

确因购房资格或贷款等原因,需变更主体时,原买方、第三方以及卖方三方之间务必事先签署《主体变更确认书》,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并对已付款项进行交割。

任何一方均不得伪造该文件或冒签名,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主体变更时,卖方须谨防买方转卖房产、吃差价

主体变更,有时确实是因为购房资格或贷款等原因所迫,为交易所需。但有时也不免被人用以牟利,如:买方购买一房产,尚未过户,即马上转卖并赚取差价,为进行两次交易,买方也通常以主体变更的方式来变通。

3、买方以第三方名义购房时,务必控制风险

房在他人名下,实难高枕无忧。为避免钱财尽失,必须把握几点:务必找自己信得过的人;双方必须签署协议,明确房产的隐名产权人及实际控制权;购得房产的第三方须做一份全权处理该房产的公证委托书给买方。

但即便如此,仍难防风险。主体变更,买方需谨慎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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