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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死亡用人方支付超生子女的抚养费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784人看过

案情

今年5月,30多岁的张某在工厂上班时不慎被机器辗死。张某生有三个女儿,均未成年。但厂方在赔偿时,认为张某的次女和三女系非法生育,且没有上户口,故不同意支付这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家人一气之下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共计4.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7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直系亲属指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死者生前所生子女,因逃避超生罚款而未申请户籍登记,但并不影响小孩与死者父子关系的事实认定,只要死者亲属提供了证据证实孩子与死者存在亲属关系,不管是否进行了户口登记,都应该依法得到相应赔偿。据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家人的请求,判决工厂支付两个超生女儿的抚养费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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