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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单身妈妈艰辛女童起诉索要抚养费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深圳专业离婚律师刘志鑫为您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身母亲生活难,一岁半女童状告生父索要抚养费

生下来以后就一直跟着妈妈生活,现在自己一人被寄养在外公外婆家,而生父已经停止给付生活费,年仅一岁半的思思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亲生父亲陈某告上了法庭,索要抚养费。

几年前,思思的母亲杨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陈某,虽然陈某已有妻室,他还是隐瞒事实将杨带回海南,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2005年12月21日,杨在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孩,陈某的态度马上大变。出院后,杨带着孩子生活,陈某时不时来看母女俩,付给母女俩一些生活费。当孩子长到一岁的时候,陈某给杨一些路费要求杨带孩子离开海南。

今年3月,杨带着孩子回到老家,但一个没有工作的年轻女子要抚养一个孩子谈何容易?杨多次打电话要求陈某给付孩子的生活费,但一直未果。今年7月,杨只得把年幼的孩子寄养在父母家,自己一个人来到海南找陈某谈孩子的抚养事宜,几经努力还是未果。

无奈,杨只好找到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母女俩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向她们伸出了法律援助之手。在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年仅一岁半的思思拿起了法律武器,向生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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