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许某入职深圳某公司,2014年9月15日提出离职申请,9月16日即自行离职不再到该公司报道。后许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拖欠工资12000元整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在许某提出仲裁申请后,该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许某赔偿因未履行交接手续及因岗位空缺而导致公司损失共计14000元。
现该案由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负责审理。
律师分析:
第一,程序上。
在该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了反诉。
提出反诉应当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的被申请人向仲裁申请人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递交仲裁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实体上。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所以,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若劳动者未及时完成交接工作,用人单位只是可以暂时不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员工交接完工作了,还是需要进行支付的。
其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公司拖欠许某的工资应当如时支付。许某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在其完成工作交接时也应当支付给劳动者。许某因延时交接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方能够提出有利的证据,许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提示:
员工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其拖延与用人单位的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仲裁委员提起申诉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损失。如果能通过书面的证据证明,该离职员工已经明确表示不进行工作交接了,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了。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主动完成与公司的交接。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至于落公司口实,让公司以劳动者未完成交接拒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