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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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要点:从“购私人”罪责定位看罚金预缴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发布者:王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6-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速览:向走私人收购货物,偷逃税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郑某某在明知姚某系直接从澳门走私酒品进境的情况下,多次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并转售牟利。经核定,郑某某参与走私期间偷逃应缴税额高达753万余元,同案人员偷逃税额均在867万元以上。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与判决结果

  郑某某主动向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89.54万元。一审认定郑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2万元,其余同案人均获缓刑。郑某某全额预缴罚金602万元后,法院认为其属犯罪链条末端、罪责较轻,原量刑失衡,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缩短一年半。

  三、案件难点与破局关键

  核心难点在于郑某某作为“购私人”而非直接走私实施者,如何区分其与同案人的罪责大小。一审中郑某某获实刑而其他同案人均获缓刑,量刑明显失衡。

  破局关键:一是精准定位郑某某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其系向走私人收购货物的下游买家,罪责相对较轻;二是在后续阶段全额预缴602万元罚金,以实际行为展示认罪悔罪态度,为调整刑期提供事实基础。

  四、律师如何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第一,推动罚金预缴策略。走私案件中罚金既是财产刑,也是衡量悔罪表现的关键标尺,全额预缴为法官调整刑期提供了最有力依据。

  第二,纵向比较同案人量刑,主张量刑失衡。对比同案人偷逃税额、罪责大小与量刑结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一审量刑不当。

  第三,夯实自首、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主动投案并稳定供述、退缴89.54万元违法所得,在量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一是“购私人”同样构成犯罪,切勿侥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偷逃税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二是诉讼全程均有争取空间,预缴罚金是重要抓手。在罚金数额巨大的案件中,全额预缴罚金往往能成为调整刑期的直接理由,建议及早与律师商定财产刑处理方案。

  三是尽早委托专业刑辩律师,精准定位罪责层级。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提出“犯罪链条末端”的罪责定位和“量刑失衡”的比较法论证,这需要深厚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支撑。

王辉律师(咨询电话:13763390852),执业年限14年,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拥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与十余...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030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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