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0〕203号)第六条之规定,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内容来源于重庆市人社局工伤宣传资料。
991人看过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19人看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个人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
373人看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同时治疗与工伤无关联的
927人看过劳动者患特殊疾病,可以依法延长医疗期
242人看过企业是否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关于禁止提前复工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