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蔡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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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蔡玲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43次举报

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1、明确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要明确其责任,就应该首先弄清楚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生、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医患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医疗方的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达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2、明确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责任主体。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责任主体包括医生和医疗机构两大主体,医生是凭执业证注册在医疗机构进行职业活动,是医疗机构医疗活动的执行者;医疗机构则是为医务人员以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药品、器械设备并对其进行管理的机构组织或法人。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解决医患纠纷时,也应该将各自责任区别开来。

首先,医生属于行为人,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由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主要责任在于医务人员。而医疗机构的责任主要在于监督和检查等方面的不力或不作为。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详细规定责任的具体属向,否则,在出现医患纠纷时,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容易互相推诿责任,各部门之间打擦边球,患者知情权无法实现有效保护。

(二)完善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制度

1、要制定公开的医疗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人与人之间被越来越多的利益侵入,相互之间变得更加冷默。医患之间沟通越来越少,医生更多的是将患者当作有故障的产品,没有感情和人文关怀地投入。这也是导致患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立法部门应制定公开的医疗制度,打破现有的以药养医,以医养院的局面。从法律层面规定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应秉着救死扶伤的态度对待患者,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多和患者沟通,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通过制定公开的医疗制度,患者和社会也可以实时对其进行监督,杜绝或减少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不作为。

2、明确知情权的主体。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将知情权作为一个专有名词进行界定,患者知情权只是被纳入某些法律之中。这就导致不同的法律法规对患者知情权的主体、内容界定出现差异。再者,患者知情权主体的依据不明确,不统一,不具体,这也将与知情权联系紧密的同意权的主体的确认出现困难。因此,在制定对患者知情权进行法律保护的同时,一定要明确知情权的主体。只有在主体明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做到患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护和行使。

3、制定公民行使知情权的法律程序。

由于我国尚未对患者知情权进行专门界定,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护自身权利,需要通过什么渠道,走什么程序等等。这是法律的缺失部分。譬如,当患者知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若没能及时通过法定渠道获得相应证据和申诉,那么将造成时机的错失。医方有充足的时间将证据销毁,或制造伪证等等。这是维护患者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环节。立法部门应加强程序的正规化和简易化,方便执行。有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律依据之后,还应该有相应的法律程序作为支撑。

患者知情权及医生的告知义务

患者知情同意权不宜过度保护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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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蔡玲律师,河南大学本科毕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111642735,执业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3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