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蔡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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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哪些权利

作者:王蔡玲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708次举报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哪些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患者有以下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5、自主权;

6、拒绝治疗权;

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8、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二、患者的义务有哪些?

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2、配合主管医生、护士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治疗护理计划和指导,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指导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保健事项;如果不明了,应向主管医生询问。

4、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5、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配合医院的教学工作。

6、如果存在语言沟通障碍,要及时告知有关工作人员以取得帮助。

7、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

8、履行付费义务,按医院有关规定交款。

9、勿将非必需的贵重物品及私人财务等带入病房。医院对没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及患者或家属自己携带的贵重物品和私人财务的损失不负责任。

三、医疗纠纷患方当前应怎样保护合法权益?

1、及时复印病历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复制病历最常用的方式是复印,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患者近亲属)并可以要求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及时复印病历能够很大程度固定重要的医疗原始记录,避免篡改和不必要的疑虑。在复制病历上遇到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等突出问题可以寻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帮助。但应避免抢夺病历资料。

此外,患方还要注意对一些重要的病例记录(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对医疗费单据等注意保存。

2、选择解决纠纷的总路线

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有分歧的,目前有三种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和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定协议。由于目前医疗机构主要为国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在经医疗事故鉴定之前和鉴定不属于事故的情况下,并没有赔偿的具体权限,医患分歧达成一致的情况主要限于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明确上述解决途径的特点后,患方应果断选择较适合的途径,以免在不必要的问题上延误时间,造成被动。

3、不要对医疗事故鉴定寄予过多期望

鉴于前述特点,加之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出现的结论应有客观认识。对经鉴定不属于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有理由认为医方有过错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必要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上倾注过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陷于对患方更加被动的诉讼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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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蔡玲律师,河南大学本科毕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1111642735,执业于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20********3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