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张某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吴春明(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26 年 2 月 28 日 8 时 08 分,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地某镇乡村道路,超车时与突然向左变道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驾驶人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依据一处距离事故现场 100 米的监控视频出具车速鉴定,认定张某超速 50%,以此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涉路段为狭窄乡村道路,沿线岔口多、行人非机动车频繁出入,车辆不可能保持匀速行驶。张某及家属对远距离测速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担心瑕疵鉴定加重刑事处罚,委托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吴春明律师承办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否定测速鉴定合法性、客观性,结合全部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
二、办案过程
(一)侦查阶段:固定从轻情节,锁定测速鉴定核心瑕疵
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梳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事故发生后张某当场报警、原地等候处理,归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积极协商赔偿,全额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超速鉴定提炼关键异议,同步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① 测速摄像点位距离事故现场 100 米,并非事发路段设备,无法反映碰撞发生瞬间真实车速,鉴定选取检测点位不具备参考价值;
② 道路属于乡村窄路,路况复杂,随时可能出现行人、岔路、非机动车,车辆客观无法匀速行驶,百米区间内驾驶人完全有条件减速,不能直接将百米外瞬时车速等同于事发车速;
③ 仅依靠远距离单一监控认定超速 50%,无现场刹车痕迹、车辆行驶数据佐证,证据单一,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完整辩护意见,重点推翻瑕疵测速证据
案件移送某地检察院后,吴春明律师全面阅卷核实测速视频、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全部证据,提交不起诉专项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分为两层:
认定张某严重超速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划分事故责任、认定犯罪的依据
一是测速取样地点偏离事故现场一百米,并非碰撞发生位置,鉴定选取测算区间不符合车速鉴定客观要求,基础检材不具备关联性;
二是乡村道路通行环境复杂,不存在匀速行驶基础,鉴定机构主观推定车辆百米距离保持同一速度,完全脱离道路客观实际,超速 50% 的结论不客观、不严谨;
三是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事发时车速,仅凭远距离单点视频孤证定超速,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该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即便抛开存疑的超速鉴定,本案具备多重法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张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事故对方电动三轮车突然违规变道,是事故重要诱因;张某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全部化解,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符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补充说理材料,结合同类判例阐述本案证据瑕疵及从宽情节,配合检察院完成认罪认罚具结程序。
(三)跟进案件审查,强化辩护观点
审查期间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度,补充提交乡村道路路况照片、当事人家庭经营相关材料,进一步说明对张某定罪判刑将对普通个体经营户造成过重负面影响,恳请检察机关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存疑证据审慎认定,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办案结果
某地人民检察院经全面核查全案证据,充分采纳吴春明律师全部辩护观点,认可本案测速鉴定存在客观瑕疵,证明当事人严重超速的证据存疑;同时综合认定张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足额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某检刑不诉〔202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不起诉。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留存,完整保住个人征信、从业及子女政审不受影响,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高度满意。
办案启示
交通事故类案件中,车速鉴定、事故认定书并非绝对不可推翻的定案依据。若测速点位距离现场过远、忽略道路实际通行条件,鉴定结论会存在致命瑕疵。本案辩护没有单纯依赖赔偿谅解,而是从核心定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入手,削弱控方定罪基础,再叠加自首、谅解等从宽情节,双管齐下,最终实现不起诉的最优结果,充分体现刑事辩护中证据质证、事实说理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