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社区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李某波,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414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合伙搞工程的合作伙伴。2021年2月份,原被告合伙在湘潭市湘菜圆项目做临建工程,因中途退场,发包方共计付原被告工程款35000元,此款为原被告二人所共有的工程款,但此款由被告李某波一人掌控。
上述35000元工程款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开支、工资、和盈利分红;其中开支部分李某波出了1235元,李某源出了2713元;人工工资小工6750元,大工2700元,共计9450元,其中包括原告李某源做大工工资900元。
那么根据以上工程款减去开支和人工工资,原被告共盈利21602元,二人每人平均应分得10801元。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波应分给原告李某源分红款10801元,加人工工资900元,再加所付出的开支2713元,共计是14414元;然而,李某波只付给李某源5000元,剩下9414元李某波拒绝付给李某源,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现李某源迫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李某波,以追索被李某波扣下的工程款。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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