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军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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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不到场,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者:叶军芝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0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5月8日,原告李某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妻子即被告王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10月10日在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不休,2004年12月30日婚生子出生但并未让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得以缓和。2014年3月16日被告王某不告而别,至今未归。

后,原告李某得知被告出走原因为“第三者”的涉足,被告执意出走早有打算 ,这一点已为双方父母及家人所证实。现原告离婚意愿强烈,渴望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办案过程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由于被告王某始终没有到庭应诉,原告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第一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第二次公告送达判决书等。

判决双方离婚

该案经过两次公告,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案件中,被告一方往往会不予到庭应诉,甚至联系不上其本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起诉离婚能否最终如愿,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会抱着“劝和不劝分”、“慎重裁判离婚”的原则进行裁判,但是如果原告方执意离婚,最终法院一般会裁判双方离婚。因此,对于被告方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法院通常情况下亦会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往往案件审理程序、案件的审理周期上会非常复杂,起诉方应保持足够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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