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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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后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人劳务报酬的义务

发布者:周益林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A装修公司承接了一项装修工程,将其转包给项X个人施工。项X雇佣了多名木工、水电工、泥工等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项X未依约支付工人工钱。工人集体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项X支付劳务报酬,互负连带责任。

周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认为A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项X,项X雇佣工人在工地做事的事实清楚。因此,工人与项X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A公司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工人的劳务报酬应当由项X支付,A公司没有付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工人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工人受项X的雇佣从事相关工作,可以认定工人与项X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因此,工人要求项X承担支付劳务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工人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工人要求A公司支付劳务报酬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所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另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因此,本案基于合同相对性驳回工人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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