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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XX甬商终字第01074号

发布者:周益林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XX甬商终字第01074号 XX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XX甬商终字第1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 上诉人A为与被上诉人B、C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A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10月1日,案外人A、B因经营需要向C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A、B以及案外人C、D、E、F、G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请求判令:A、B承担担保责任,归还A借款1000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且慈溪市公安局已在侦查之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如下裁定:驳回A的起诉, A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虽有犯罪嫌疑,且慈溪市公安局已在侦查之中,但慈溪市公安局目前仅仅是立案侦查,并未最终确定是犯罪,不应驳回A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A、B共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2年4月4日20时至2012年4月5日4时,A、案外人B等人将C、D等人非法拘禁在慈溪市XX内,并拳打脚踢长达8小时,强迫A、B等人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该案已经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A、XX在借条上的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涉嫌犯罪,原审裁定驳回A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014年8月29日慈溪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A,但A至今在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裁定,A不可能知悉裁定内容并提起上诉,故A的上诉状并非A本人的真实意思,应视为A没有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A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B被非法拘禁案已被慈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A、B称在被C非法拘禁情况下被强迫在借条上签字,故原审以本案涉嫌犯罪为由驳回A的起诉并无不当,A的上诉请求,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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