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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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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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刘晓梅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568人看过

原告: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

被告:陈甲

被告:陈乙

被告:邢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了诉讼请求:1、判令陈甲向我偿还借款本金1940000元;2、判令陈甲向我支付利息(以19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令陈甲向我支付违约金388000元;4、判令陈甲承担我实现债权之费即律师费176400元;5、判令陈乙、邢某对陈甲的1至4项债务向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陈甲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16年4月开始陆续找我借款,未偿还借款。后来我与三被告签订《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陈甲将其名下的路虎牌汽车和别克汽车,位于某地明珠花园的***号房屋,将其父母购买的某花园***室作为向我借款的抵押物。陈甲及其父母陈乙、邢某多为担保人。后我多次提醒陈甲还款,陈甲表示资金困难,到期也没钱还款。经我多次催促,三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陈乙辩称:我对借款金额有异议,具体金额记不清,不同意偿还本金1940000元,原按照原借款还钱。我没有与田某约定利息,不同意支付利息。我在看守所无法偿还,不是故意违约,不同意偿还违约金。

被告陈乙、邢某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田某与陈甲、陈乙、邢某签订的《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田某向陈甲提供借款1940000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陈甲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向田某偿还,故田某要求陈甲偿还本金要求予以支持。田某要求陈甲之前被刑事羁押,并非主观原因不告知田某联系方式,故田某要求陈甲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前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田某要求陈某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甲伟按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本院根据案情酌定违约金为50000元.田某为实现自身债权聘请了律师,支付律师费60000元,并提供发票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其他的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故本案不予处理。前述合同约定陈乙、邢某为为担保人,与陈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甲向田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00元;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甲向原告田某支付逾期利息(以19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甲向原告田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甲向原告田某支付律师费60000元;五、被告陈乙、被告邢某对本案判决第一至第四项中所确定的被告陈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田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和被告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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