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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中用非药品的法律处罚

作者:游慧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5-21

案情回顾

2026年5月,某市某诊所(普通合伙)因一起特殊的虚假宣传案件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少同行看完案情后纷纷警醒:原来日常开处方的一个小细节,竟会引来大额行政处罚。

经执法部门调查核实,该诊所明知痘痘保健液、断痒保健膏、复方灵芝抑菌乳膏均为非药品,本质属于保健类、抑菌类产品,并不具备药品的治疗功效,却依旧将这几款产品直接写入处方正文当中。在处方单上,该诊所按照正规药品的标注方式,详细写明了产品用法、用量、使用频次等医疗用药规范内容。

普通患者看到处方单,极易将上述保健抑菌产品误认为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进而购买、使用。该诊所通过处方这一极具公信力的医疗文书,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对提供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最终,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3412 元、罚款23412元的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高达46824元。

游慧律师法律分析

本案是基层诊所极易忽视的高频违法案例,核心法律问题十分清晰。

第一,处方的公信力决定了标注行为的误导性。处方是医师开具的、用于药品诊疗使用的专业文书,患者天然信任处方上记载的物品为药品。将保健、抑菌类非药品写进处方并标注用法,等同于借助医疗身份背书,夸大产品作用,误导患者认为其能治病,构成虚假宣传。

第二,法律适用明确,合理处罚区间。本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本案中执法部门对该诊所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罚款,属于合理处罚区间,诊所既失去经营获利,又承担高额罚款,还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影响机构信用评级。

第三,区分药品与非药品是行医红线。抑菌膏、保健液、消毒产品、消字号产品,均不属于药品,无治疗疾病功效,医师不得通过处方、医嘱、诊疗行为为其赋予药品属性,否则将触碰监管红线。


游慧律师合规警示

 1严格区分药品、保健产品、消毒产品。消字号、健字号产品绝对不能当作药品使用、宣传,禁止写入处方、病历,不得标注治疗功效,禁止通过诊疗行为推荐为治病药物。

 2规范处方开具范围。处方仅能开具经批准的正规药品,严禁将非药品纳入处方正文,不得标注用法用量,避免利用医疗身份误导患者。

 3警惕隐形虚假宣传风险。口头推荐、处方书写、张贴宣传、朋友圈推广等方式,只要借助医师身份夸大非药品功效,均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4行政处罚后果需重视。此类案件不仅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大额罚款,还会记入诊所信用档案,影响医保定点、执业校验,情节严重还会被吊销执业许可,切勿心存侥幸。


因此,基层诊所日常经营细节繁多,更要守住法律底线,规范诊疗文书与产品使用,避免因小失大,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化名)



游慧律师简介:游慧律师毕业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管医事法律专业,主修医学和法学系统课程,具有系统的医学和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120********7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1350120********75 医疗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