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开明、颜爱华与被上诉人李福媛、一审第三人杨开竹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萍民一终字第2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开X,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A,女,系B之妻, 以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A,男,系B之弟, 上诉人A、B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B及委托代理人C,被上诉人B及委托代理人B,一审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4月1日上午,A未经同意割B、CX山上的小竹笋被CX阻止,双方发生口角,A辱骂B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称是B发现所讲,后C电话质问B,当日18时许,A来到B家,申明他没讲过B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C、B一同来到C家门口,DX要B找出与她有不正当关系的人,双方揪扯被劝回,又过会,A、B找来B再次来到C家,要杨开X与C对质,并用脚踢D家大门,E拿起自家大厅的一把靠背木椅,在F身上打了一下,被站立在G身边的B夺下,H继续与B拉扯,A上前用手向两边将两人分开,因用力过猛,B、B同时倒在地受伤,A在湘东区XX医院住院90天,花费医疗费13633.16元,住院期间一人护理,经鉴定,A构成伤残十级,A在该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547.30元,A、B均系农业家庭户口,B在本案纠纷前受过伤,患有高血压病, 一审判决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A擅自到B、CX山岭中割竹笋,被B阻止并发生口角后,C辱骂B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D应负引起纠纷的主要责任,双方争议焦点有:一是A、B、B是否侵害了C的身体,C治疗中是否含有本案受伤无关的医药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D在后续纠纷中与B相互撕扯,由于E劝架用力过猛,造成F与B一起倒在地受伤,G、B应负一定责任,但H自身亦存在过错,A未举证证明B有侵权事实,要求B承担责任与法律不符,不予支持,A诉请的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调整,鉴定费因结论与重新鉴定结论不一致,不予认可,A、B提出C医药费中,有6330元是治疗与本案无关的高血压,因江西XX以被鉴定人高血压疾病与外伤之间难以明确分开为由不予受理,该意见不予采纳,二是A是否伤害了B和毁损了山林,B受伤,C亦有一定责任,D、B反诉要求C赔偿医药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而误工和自留山林损失,因未举证证明,不予支持,参照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认定A损失为:1、医疗费13633.16元;2、误工费13035.94元(39651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