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铁岭市XX公司与长春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4民初934号
原告:铁岭市XX公司,住所地铁岭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XX公司,住所地长春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XX公司与被告长春X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20,000.00元,由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在担保金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长春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0,000.00元,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崴
人民陪审员 齐 平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