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等不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客户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现货的政策性法规指导性文件》37/38文件
开办全国性现货交易场所必须经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审批,并报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下属单位)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现货的政策性法规指导性文件:37/38文件》
开办全国性现货交易场所必须经过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审批,并报部际联席会议(证监会下属单位)备案。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合法的期货交易应当是在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中,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徐卉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毕业于985高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经济法、财务管理双学士学位,通过了会计、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具有法律+金融复合背景。专注研究,并曾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新型的金融类纠纷。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