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研究:现货/期货投资纠纷(黑平台)、私募/公募基金投资纠纷、P2P投资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投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抵押担保纠纷等。
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现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对于下辖的期货公司发展期货居间人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地区已经取消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的发展模式,有的地区要求不得发展个人期货居间,而有的地区则反过来,不得发展机构(公司组织)的期货居间。
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返佣政策差异也很大,普遍的规律是大型A级的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返佣普遍较低,一些较为小型的期货公司为了快速扩张客户保证金和交易规模,则对于期货居间人返佣很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期货居间人大多是与期货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市场,寻找客户,并促成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期货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于根据所开发客户的交易佣金提取报酬。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所谓全权委托,又称概括性授权,是指客户授权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自主决定处理客户帐户的下单买卖事宜,每笔具体交易无需再由客户授权。在期货交易代理活动中,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只是一般程序性的授权,如授权期货经纪公司代理执行其下达的指令单,将指令传达到场内成交,代理进行交割申请等,而并非是对期货经纪公司处理其实体权利的授权。客户的实体权利主要包括资金调拨权、指令下达权、交易确认权等,全权委托就是不仅接受客户程序性授权,还接受客户实体权利授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不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也约定,投资者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方式进行期货交易。投资者若全权委托期货从业人员操盘,对交易产生的损失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请关注相关风险,切勿委托期货从业人员操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对交易产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期货纠纷规定》)第56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是否入市承担举证责任。确认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期货公司通知的交易结算结果与客户交易指令记录中的品种、买卖方向是否一致,价格、交易时间是否相符为标准,指令交易数量可以作为参考。但客户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徐卉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党员。毕业于985高校,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经济法、财务管理双学士学位,通过了会计、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具有法律+金融复合背景。专注研究,并曾处理多起疑难复杂、新型的金融类纠纷。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