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常见问题及辩护要点
作者:闫娟娟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刑事浏览:25次举报
2026-07-17
唐山刑事律师闫娟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辩护的常见问题及辩护要点
文/唐山刑事律师 闫娟娟
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专业门槛高、行刑交叉深、争议焦点多,辩护空间往往很大,但也极容易走入误区。结合近年司法实践,特别是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的新变化,闫律师梳理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辩护中最常见的问题及核心辩护要点,为同行提供参考。
一、辩护中常见的难点与误区
1. 主观目的认定争议大。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过去只要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很多办案机关直接认定为虚开犯罪,忽视了对“骗抵税款目的”和“税款损失结果”的审查。辩护中常见困境是,企业确实存在代开、如实代开或挂靠开票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造成税款流失,却被一刀切入罪。
2. 虚开税款数额计算不清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直接挂钩税款数额,但实务中对于“双向虚开”“环开对开”“部分真实部分虚开”等情形,数额如何认定经常出现重复计算、错误归类。比如,将进项和销项税额简单累加,或者将同一笔税额既作为虚开又作为逃税数额双重评价,都会严重影响量刑档次。
3.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模糊。
很多案件本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却直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一旦认定个人犯罪,不仅量刑加重,且退赃退赔、罚金等责任范围完全不同。辩护中必须精细区分决策主体、利益归属,力主单位犯罪成立。
4. 挂靠经营与如实代开的出罪难。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开具发票,挂靠方实际经营,这种模式非常普遍。但办案人员常以“形式不合规”直接认定为虚开,忽视实际经营事实。所以,需要证明“挂靠关系真实”且“无骗税目的”。
5. 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的策略冲突。
在审前羁押压力下,部分当事人为换取取保或轻判,违心认罪。律师若径直做无罪辩护,可能引发当事人与律师意见冲突。如何在辩护策略上权衡,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丧失有利辩护空间,是常见难题。
二、核心辩护要点。
(一)定性之辩:从根本上推翻罪名成立
这是最有力、最彻底的辩护路径。2024年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据此,着重以下几个方向:
如实代开、挂靠开票出罪辩护
能证明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或服务提供,开票主体与经营主体虽不一致,但主观仅为如实反映经营实质、方便结算,未骗抵税款的,应作无罪处理。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张某强案精神,结合资金流、物流、合同、证人证言等还原交易全貌。
环开、对开且无损失的无罪辩护。
企业间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环开对开,但均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且无骗抵故意的,应当依法不以本罪论处,可争取无罪或转为行政处罚。
轻罪辩护策略。
若证据难以支持完全无罪,退一步争取轻罪。如主观上没有骗抵故意,但存在出售发票情节,可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刑期大幅度降低;或者更符合逃税特征的,争取逃税罪并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二)数额之辩:打掉虚高税额,降档处理
仔细核对每一份发票对应的税额,重点排查:
同一笔交易既计入进项又计入销项造成重复计算的,坚决剔除;
仅有开票行为而无受票方认证抵扣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主张未遂或剔除数额;
存在真实交易部分的税额,应从指控总额中扣减。
(三)量刑之辩:深挖从宽情节,挤压刑罚空间
从犯、胁从犯认定:
财务人员、挂名法人、中介代办等非决策人员,若仅执行指令、拿固定工资,坚决争取从犯、胁从犯,减轻处罚。
积极退赃挽损:
根据2024年新解释,提起公诉前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挽回国家损失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已诉的,大幅度从宽。这是非常有效的量刑辩护切口。
自首、立功、认罪认罚:
是否存在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检举等情节,争取最大幅度从轻或减轻。
(四)证据与程序之辩:打掉问题证据,动摇指控基础
虚开案件高度依赖稽查报告、资金流水审计报告和电子数据。从以下角度考虑:
取证程序违法,证据应排除;
审计报告检材不完整、方法不科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仅有同案人供述,无客观书证印证,不能定案;
电子数据提取不合规,无法保证真实性。
三、结语
虚开增值税发票类案件的辩护,对律师而言,既要吃透税务原理和资金流向,又要精准运用新司法解释的出罪条款,才能在绝境中寻得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