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晓明、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一辆苏H×××××轻型普通货车,该车租给扬州××玩具机械有限公司使用,由原告雇佣驾驶员王某驾驶。因被告与扬州××玩具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被告扣押了原告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调处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苏H×××××轻型普通货车,赔偿原告货车被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按每天200元计算至返还车辆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听王某说车辆是王某的,现在既然知道车辆是原告的,车辆因上面有货物,王某没有付钱,暂扣在我处,同意返还车辆,但是不同意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营运损失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车辆行驶证、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被告对返还苏H×××××轻型普通货车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飞
人民陪审员张琰
人民陪审员孙建州
书记员
书记员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