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被告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并承诺于2022年8月31日前偿还完毕,如未及时还款则计月息0.015%。被告王某、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并约定“本借条担保人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内愿意承担借款人债务”,两位担保人与借款人刘某之间系亲戚关系。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原告赵某依约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原告请求的款项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原告诉请自违约之日起由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且当事人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即月息0.015%,此项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担保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据此法院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因当事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法院依法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并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王某、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李某对案涉借款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及时行使个人权利的要求,法律不会永远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的人。因此,即使书面借据上有了保证人的签字确认,也并不能一劳永逸,作为权利人,要正确、及时行使个人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