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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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担保人是否一定承担责任?

作者:师鑫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5次举报

    案件情况: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228月,被告刘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并承诺于2022831日前偿还完毕,如未及时还款则计月息0.015%。被告王某、李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并约定本借条担保人在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内愿意承担借款人债务,两位担保人与借款人刘某之间系亲戚关系。

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某未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王某、李某与借款人刘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原告赵某依约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原告依约提供借款后,被告并未依约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刘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约定利息应当如何计算?原告请求的款项利息,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原告诉请自违约之日起由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且当事人对此存在明确约定,即月息0.015%,此项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担保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为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据此法院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因当事人之间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法院依法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另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并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作为保证人的被告王某、李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李某对案涉借款承担相应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及时行使个人权利的要求,法律不会永远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的人。因此,即使书面借据上有了保证人的签字确认,也并不能一劳永逸,作为权利人,要正确、及时行使个人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师鑫律师,男,1980年出生,汉族。山东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