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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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湖南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静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3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胡律师代理的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利某世纪绿洲花园项目房屋,购房金额为53909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被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的,被告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款的1%。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该于2015年8月22日前为原告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为了还原案件事实,胡律师与团队律师一起要求原告提供《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明、维修基金发票、明细表等证据。之后,法庭采纳了我方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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