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湖南精武模型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律师代理原告。案情简介:2015年10月19日,被告在原告财务处借支人民币现金30000元整作为项目前提费用,并载明“项目未成功由负责人按时返还,借支人范某。”现项目未成功,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导致原告利益受损严重。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截至30000元费用,未按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等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除了归还本金30000元之外,还需向原告支付借款占用期间利息443.84元。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占有期间利息443.84元(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立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万元借款也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