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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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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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证明所购二手工程车为假?

发布者:黄卫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0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来自河南的吴XX为了做工程,打算购买一台二手工程铲车(装载机)。通过网络交易信息平台,他联系到了一个叫卢X的年轻人。卢X说:我家有台机子,也是不久前从别人那里买来的二手,现在打算卖掉,“要不你看看吧!”于是吴X试车两次,没发现毛病。再看《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显示该车制造于2013年。只是购车发票是一张复印件,对此卢X解释道:“我从别人那儿买来,当时他给我的就这个。”看到车并没有大的问题,价钱也便宜,吴XX就说“那行吧”。为了谨慎起见,两人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售车协议》,约定:卢X将一台由巨灵机械公司制造、产于2013年的某型号二手工程铲车(车架号:******)转让给吴XX,转让价为人民币18万元。随后卢X将铲车并《合格证》、发票复印件交给吴XX,吴XX自行将车拖至河南工地。

没过多久问题来了,吴XX发现这辆车浑身上下都是毛病,几乎干一次活就得修理一次。第三次修理的时候,修车师傅告诉他:“你这辆车肯定是辆改装过来的废旧车,铭牌明显被重新打制过……”再次看了看《合格证》和发票复印件,觉得更加可疑了。

艰辛的辨假取证

由于卢X及其父亲坚称不知道、也不承认车是拼装、废旧车辆,2014年8月某日,我和我的律师同事作为吴XX的代理律师,开始着手研究案情、准备资料,同时向法院起诉卢X。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卢X提供吴X的《合格证》与发票复印件。只要证明这两份东西是假的,亦即车辆的实际制造日期并非《合格证》、《售车协议》协议上所载的2013年,或者车辆本身非巨灵机械公司所制造,《售车协议》就可以被撤销,卢X就应当返还全部车款。仔细查看分析《合格证》,我发现了诸多疑点:1、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中国名牌产品” 标识自2012年起已全面停用,可《合格证》竟然贴有这一标识;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尾数为-2009,表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效期至2009年年底届满;3、经咨询行内人士,得知巨灵公司的该型号车辆已于2012年年初停产;4、右下方的二维码无法扫出内容……这些让我们确信《合格证》为假。另外对于发票复印件,在税务机关网站上未能查询到相应结果;在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开票单位“某市机械销售公司”,也没有这家单位的任何信息……发票也疑似伪造!根据以上分析结果,我们逐步准备起诉状、证据册和代理方案,并于第一时间到法院立了案。

接下来居然是三个月的等待,让吴X都一度认为是他的律师不负责任……11月某日,案子终于在某派出法庭开庭了。我们看到,被告卢X只是个刚刚成年的孩子,陪同他的父亲看起来也是个普通农民的模样。法官姓何,有点瘦,但很有精气神,侃侃而谈中循循善诱、丝丝入理。

庭上,我们将几份电话录音(文字版)、网站查询截图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并就《合格证》和发票复印件的真伪问题作了详尽的论理说明。同时认为:被告卢X通过提供不真实的车辆信息资料,致原告吴X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下,以相当于较新车辆的价格购买一台废旧的、改装过的车辆。卢X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即便不构成欺诈,对于原告来说也属于重大误解,合同即《售车协议》理应被撤销,车款应当返还。卢X说:车是我从别人手里买的,是看了刷在墙上的广告联系到的卖主;我也不知道给我的东西是真是假,车是不是旧车,我真的不知道;《合格证》上那么写,我就认为是真的。

然而法官还是一再表示:我方这些证据都不具有充分的证明效力。看得出,法官内心也确信东西是假的,但是若要下判决,电话录音、网站截图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够充分,最好要有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书面材料。那怎么办呢?经过与法官几次沟通,我们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由法官实地了解情况,或者向巨灵公司、某市国税局寄发协查函,以查实涉案车辆是否由巨灵公司制造,以及发票复印件真实与否。

时间接着一个月一个月地过去,冬天日渐结束。在这期间,法官找到巨灵公司在西安的销售代理公司了解有关该型号车辆的信息,得到说法与我们的代理意见基本一致,但仍未获得书面证明材料。随后我们便协助法院向巨灵公司、某市国税局寄发协查函,其中寄往巨灵公司的函件因该公司称未收到,又补寄了一次。想提及的一个小插曲是,有一天我找到了巨灵公司驻西安市办事处的负责人,他仔仔细细看了《合格证》,竟出乎意料地说这东西可能是真的:有相当一部分产品制造出来后,受市场行情影响,销售代理商没能将他们马上销售出去,不得不存库一段时间,存库时间最长的可达四、五年。等到有人要购买了,若《合格证》记载真实制造日期的话,买方肯定无法接受,这时候代理商便会联系厂家更换《合格证》。于是就出现了车辆实际制造日期早于《合格证》上所载制造日期的情况。这样的解释当时着实使我担心了一阵,若果真如此,官司输了的话真不知如何向委托人吴X交代。

最终巨灵公司的回函证实了我方的事实主张:“……该车辆并非我公司制造,《合格证》确认属于伪造。”某市国税局的回函也称发票复印件信息“未检索到”。两份文件决定了的案件的最终走向。第二次开庭,法官力主调解,向被告出示了这两份东西。卢X看后久久低头不语,他父亲却蛮横表示:“二手车嘛就是这样,是你试了车觉得行,你买了能跟我有啥关系?”“我没钱,你就是法院把我关上几年我也没有!”……法官只得向他耐心解释道:你们所提供的资料都是伪造的,车是旧车,虽然说不知者无罪,但别人骗了你,你不能拿这车继续去骗别人,不能让买车人吴X承担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他有权要求你们退车返款,你们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再起诉上家追索损失……

无欺诈故意,但属于重大误解,合同予以撤销

2015年4月,长安区人民法院认定卢X虽无欺诈故意,但因所提供资料虚假,致使原告吴X产生重大误解。以此为由,根据《合同法》判决撤销《售车协议》;由卢X返还吴X购车款的80%即14.4万元……我们胜诉了!


律师观点分析

办案期间,位工程机械销售工作的人士对我说:“二手工程机械这种官司是很难打的,因为证据是个非常麻烦的事儿,我所见过的大多以失败告终了。”但我的这起案子却办理成功了。在我看来,一是抓住了合理的诉讼请求和事由,即以欺诈或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这是个突破口。二是证据方面,单位的证明往往更容易被法官采纳,何况是生产厂家的书面证言。这两项稳妥了,有利结果自然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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