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丹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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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包含他人在先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者:叶丹红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693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王将”商标,使用在43类餐馆、饭店领域并获得了授权,李某是商标“王将”的专用权人,之后,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大连王将公司将“王将”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王将”等标识,李某认为大连王将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大连王将公司停止侵犯“王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及诉讼支出5000元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最终判决大连王将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5万元。

律师分析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大连王将公司注册包含“王将”字号的企业名称,且在李某“王将”文字商标注册之后。大连王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在李某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之内,大连王将公司在同业经营中使用与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的规定。大连王将公司在招牌、餐具包装、菜谱、茶具上使用了“王将”字样服务标识,极易使公众直接产生相似感,造成与李某的“王将”商标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李某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诉案例看出,商标虽小,但凝结了消费者对服务或商品的认可,在企业竞争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如果能够及早将其显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并建立自己的商标保护和防御体系,对于打击山寨李鬼无异于增加了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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