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日,昆明某商贸公司、贾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昆明某商贸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500万元,乙方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乙方如逾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3个月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至2014年10月,乙方未依约付款,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10月20日,张某收到法院起诉状。
庭审中,甲乙双方均同意合同解除,但对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发生了争议。张某认为合同于2014年6月1日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时),而贾某则认为在起诉时合同解除。
经两审法院终审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收到诉状时)。
律师提示
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它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解除权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因法定解除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即约定解除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并不意味着合同自然解除,很多当事人均有这个的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条件达成后,笔者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向违约方送达解除通知。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
3、如果没有约定送达条款,违约方拒绝或逃避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会存在困难和瑕疵,合同将无法解除。因此,笔者建议在约定解除的同时,应约定送达条款,如此才能避免无法送达的尴尬。
4、合同解除的行使方式,一般采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形式进行,按照双方约定通过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如果一方认为对合同解除效力有异议,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合同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时,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正式确定了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