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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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该如何救济?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知识产权 |376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某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所有权人是某公司,有效期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甜食(糖果);蜂蜜;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某公司在淘宝网发现某超市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某袋装“大辣棒”,袋装正面左上方印有某图文组合商标标识图案。2020年9月15日,某公司委托某公证处对其在淘宝网购买侵权产品过程全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20年10月,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庭审比对,某超市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图文组合的商标标识图案与某公司图文组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某超市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标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某超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产品售价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000元(含维权合理支出)。





律师提示




商标是区别企业品牌或服务的商业性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对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有效维权成为商标权人最关注的问题。

1、工商查处

对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权利人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权利人应提交投诉书,列明请求的事由、法律依据、侵权事实等,并提交商标权利文件和侵权证据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此种方式有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维权成本较低、威慑力较大等优点,缺点是处理效果依赖于执法人员能力和执法力度,且无法直接对经济赔偿作出处理。


2、民事诉讼

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该类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前述方式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此种方式程序相对复杂,权利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3、刑事报案

在工商查处和民事诉讼中,如相关部门发现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商标权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自诉。侵权人涉嫌的罪名包括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此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民交叉,取证困难,程序启动比较困难。


互联网时代,网络购物已成为习惯,侵权人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并不鲜见,此时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权利人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侵权初步证据后,有权通知网络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商标权人可向网络电商平台投诉,网络电商平台应按照“通知-删除”规则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商标侵权案件维权务必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不论线下还是线上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均应对侵权商品的购买和鉴定过程进行公证,形成完整、连贯、合法的证据链条,作为推进各维权方式的有利依据。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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