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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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有时限要求吗?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1968人看过


某公司为向某银行贷款,于2015年8月8日将其所有的某房屋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某银行与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0日查封某房屋。2017年11月21日,某人民法院在某房屋处张贴《司法拍卖告知书》,并对该执行标的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网络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某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某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裁定抵债给某银行。某银行于2019年3月2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2019年5月20日,张某作为案外人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某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本案中,某人民法院对某房屋进行了两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某人民法院裁定将某房屋抵债给某银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张某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直至2019年5月20日才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异议时限。某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提示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赋予案外人请求法院及时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的权利,但为保证执行效率,平衡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需为案外人执行异议设置一个法定期限,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法院应主动审查异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执行异议才能进一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该条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程序终结”进行了具体化分解,分为“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和“执行程序终结”。即第三人通过拍卖等方式取得执行标的所有权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和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指实际变更登记之前。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的规定,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第三人之前,被执行人是否签收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均不能阻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也不能阻却标的物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典型情形为执行标的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整个执行程序已经完全结束,今后不得再恢复或重新启动。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程序终结的结案方式一般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等方式。


案外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的,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保障权益,但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进行救济。案外人因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遭受损失,申请执行人通过申请法院执行行为获利没有正当的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符合不当得利之诉的构成要件。另外,案外人也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上,案外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但在实务中对于“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和“执行程序终结”有着不同理解和适用,导致司法实践比较混乱。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九十一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5.《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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