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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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终本裁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6756人看过


张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某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某房屋。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人民法院经查王某名下除被保全房屋外,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等财产。2018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以房屋不能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某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王某名下某房屋以给付所欠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有房屋一处,本院在未对该房屋按法定程序拍卖、变卖的情况下,就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是人民法院实施类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由于人民法院结案率的考核要求,且达到执行完毕或终结执行等结案标准的案件较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年底激增是不争的事实。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9日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并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在实务中鲜见执行异议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和不予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程序终结,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中“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对终本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且不受六十日时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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