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彪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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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员工和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段彪永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张某冒用其表兄弟赵某的身份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井下矿工,其向某公司提供的入职信息为:赵某,身份证号:……。某公司按张某提供的信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7月21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大腿骨折。某公司在准备为张某申报工伤时,发现张某冒用赵某名义签订劳动合同,遂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于2017年8月10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此后未在某公司处上班。2017年10月,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与某公司自2006年12月至2017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2006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某公司工作,张某在入职时假冒赵某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张某和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张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张某作为井下矿工,为某公司工作十余年,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对张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采用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情况下,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形,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显得非常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依附性体力、脑力付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就具有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效力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必然关联性,劳动关系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存在效力问题。劳动合同仅是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明材料,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均不能否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肯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综上,劳动关系以用工事实为判断标准,劳动合同无效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有双倍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等权利,但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权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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