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前段时间代理了一个继承案件,在待分割钱款中有一项额外离职补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被动理智的情况下,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参照一定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对于该项钱款应该如何分割,原被告双方产生分歧,对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死亡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钱款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者死亡后单位向继承人支付的,属于对继承人抚恤的性质。我方认为,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额外支付的离职补偿,本质上仍属于经济补偿金范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张律师查找网上公开的多份判决书显示,主流裁判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小部分判决则以经济补偿金具有人身属性为由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张律师也认同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工资类收入、住房补贴、住房公金、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所获得的费用,具有工资薪金的属性,也具有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后来单位补充证明,也将该离职补偿列在工资薪金一类,证明了我方观点,最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予以分割,很好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