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201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2018年1月第二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仍然与其续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期劳动合同到期前几个月,公司通知王某调岗,但是新岗位王某并不熟悉,并且工资也有降低,王某拒绝调岗。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王某因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且拒绝调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王某感到既委屈又生气,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之后,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否则,只要单位选择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就可以不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权利、维护用工稳定性的立法初衷就无法实现,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而本案中,公司正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的终止行为是否合法呢?
公司需要就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进行举证,1,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2,公司对王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王某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这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是前提条件,但是本案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也没有对王某进行培训,就以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并且拒绝调岗为由不续签劳动合同,该终止行为是违法的。因此该公司需要向王某支付相当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该案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