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丹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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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继承离婚房产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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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徐XX追偿权纠纷一审

发布者:汤丹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丹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汤丹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75121.33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以375121.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1月15日经协商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双方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衢州市柯城区X路X小区X栋X单元X号的楼房一套(以下简称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结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该房屋归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无条件、无理由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原来在衢州市X银行X支行的房屋按揭由男方承担和支付。在女方提出要求,男方将按揭一次性付清并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同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离婚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将该房屋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还清,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一直拒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原告无奈,只得于2017年9月5日代被告偿还了该房屋项下在X银行X支行的按揭贷款本金373611.01元并结清利息1510.32元,共计375121.33元。原告代偿后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按揭贷款本息,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只得委托律师起诉,期间花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不得不代其偿还按揭贷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除应偿还原告代偿款外,还应承担原告支付代偿款后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并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本金人民币375121.33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以375121.33元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当庭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张XX提供了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离婚证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民事判决书两份、银行贷款还款(已结清)凭证一份及贷款还款回单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被告徐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案经审理认定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庭审陈述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代偿款375121.33元及利息(以375121.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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