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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双方调解结案

发布者:苏锋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侵权 |939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这是苏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原告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包装盒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被告也是一家食品生产商,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几乎完全一致的包装盒,致使原告的销售业绩大幅下滑。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前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的同时,也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并随同主审法官到被告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由于被告承认侵权事实,在法官的建议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销售并更换包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原告撤诉。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食品公司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xx镇xx路xx号,系个体工商户xx食品厂的业主,联系电话: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10月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包装盒(xx)”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至今有效。

2013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xx食品厂公开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xx糖果”产品的包装盒与原告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和近似,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易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经营的xx食品厂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大批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xx糖果”产品,既与原告应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所生产的xx糖果产品属于同类食品,其外观设计又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高度的近似性,被告的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作为xx食品厂的业主,依法应当承担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

根据《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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